2019年1月31日,被告郭某某以急切需要用钱为由,向原告赵某某借款5万元,并出具借条一份,吴某某以担保人的身份在借条上签字。后经原告多次催要,二被告未偿还,为此,原告诉至法院,需要郭某某偿还借款5万元,吴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。
借条中未对吴某某的保证方法进行约定,依据法律规定,吴某某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。借条中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为2019年3月30日,原告赵某某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自2019年3月31日之后6个月内向保证人吴某某倡导权利,本案已过保证期间,对原告赵某某需要被告吴某某承担担保责任的倡导,法院不予支持。
引使用方法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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